解读 权威解读《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2024-03-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以人社部发〔2012〕56号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规定》。该《规定》分总则、考试、注册、执业、权利与义务、附则6章39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公安部消防局启动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起草工作,起草小组研究了国内外注册工程师管理运行机制,起草形成初稿,赴全国人工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监总局等单位调研。

  2016年7月25日,公安部消防局组织起草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2月27日,《规定》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实施。

  根据《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中“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等要求,2012年人社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明确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并规定由公安部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作出规范。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安部规章,配套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国务院审改办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认为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仅有《消防法》依据,在行政审批的实施主体、办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缺乏具体的法规规章规定。尤其是在制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时,认为依据人社部、公安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依据不充分。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安部规章,完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依据。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2014年公安部颁布实施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完善了消防技术服务制度,并明确注册消防工程师是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基础条件。注册消防工程师是确保消防技术服务的品质的关键。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安部规章,进一步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消防技术服务水平,完善社会消防治理机制。

  《规定》送审稿分总则、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62条。主要内容有:

  为落实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政放权的要求,并经部深改组会议研究,《规定》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权下放,明确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统一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第九条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七条 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为便民利民,规定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受理注册申请材料(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同时,针对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三种资格注册许可类型,分别规定了申请材料内容、申请条件、办理时限等要求(第十二至十四条,第十七至二十一条 条文略)。

  借鉴别的行业注册管理的通行做法,明确不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参考其他注册制度均采用执业印章的通行做法,为加强执业监督,便于追溯执业责任,明确了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印章的有关要求(第十五、十六、二十四和二十五条,条文略)。

  考虑到各地人才储备和执业能力差异,明确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只限本省区域,并规定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第二十六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二十七和二十八条条文略)。

  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类型划分,明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5类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下列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并由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书面结论文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综合报告;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明确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权利、义务,并设定了7项禁止行为(第三十一、三十二和三十三条,条文略)。

  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并将其作为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备条件(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条文略)。

  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能委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具体实施继续教育(第三十五条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能委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

  借鉴国内注册类执业制度继续教育的通行做法,规定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形式进行。(第三十六、三十七条,条文略)。

  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做监督检查,实行日常抽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三十八、三十九条,条文略)。

  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并通知原注册审批部门,由注册审批部门依法作出注销注册、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等处理(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解决的建议抄告原注册审批部门。原注册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后,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等处理)。

  根据《消防法》、《行政处罚法》和部门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条款,明确了法定救济途径;同时,加强廉政建设和执法监督,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执法责任(第四十七至五十八条,条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