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政府

2024-04-04

  信息来源:灌云县四队镇人民政府时间:2021-08-05[] 浏览次数: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省内外“三合一”场所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防范遏制“三合一”场所亡人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四队镇研究制定了《四队镇“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省内外“三合一”场所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防范遏制“三合一”场所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四队镇决定从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在全镇集中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对全镇“三合一”场所进行摸底排查,集中整治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逐个场所明确消防安全监管主体,确保住宿3人(含)以上的“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到位,切实提升单位场所火灾防范基础,全力预防“小火亡人”事故发生,维护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1.分布在临街商业用房或住宅内,从事餐饮、游艺、经营等活动,且有人员留宿的经营性场所;

  3.利用住宅或出租房屋从事生产加工,住宿与生产混同的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

  4.集中在城乡结合部、人员密集的镇街、路边的门面房、棚户区和连片生产、经营和住宿的区域性“三合一”场所。

  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整治,确保“三合一”场所符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GA703-2007)。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四)窗户、阳台违规设置铁栅栏,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被占用、堵塞或封闭;

  (五)电瓶车充电停放、室内装饰装修及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六)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场所负责人、管理人及员工不掌握消防安全基本常识;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各村(居)、各相关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整治方案,分解排查任务,明确整治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发布整治通告,对专项整治工作做全面部署,组织排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12月15日)。镇政府为排查整治主体,组织派出所、安监所、综合执法局、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对本地“三合一”场所进行摸底排查,住宿3人(含)以上的“三合一”场所一个不漏,全面摸清底数和隐患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附件2)。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督促落实整改责任,按期消除隐患。同时,为了更好的提高场所技防措施,各村(居)、各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积极推广辖区“三合一”场所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设施,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居民住宅区附近安装电瓶车集中充电装置。10月1日前,基本完成排查及安装任务;12月15日前,“三合一”场所搬出住宿人员或按标准做防火分隔、设置消防设施,住宿3人(含)以上的“三合一”场所全部整治到位。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2月16日至12月20日),由镇政府组织对全镇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初步考评验收,现场抽查简易消防设施安装情况。第二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根据前期考评验收情况,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剖析有一定的问题,充分迎接县政府考评验收。同时研究制定本地“三合一”场所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治理成效。

  镇政府是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主体;各村(居)、各相关的单位是专项整治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村(居)配合上级专项整治办排查、整治本辖区域内“三合一”场所。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专项整治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三合一”场所建筑(不含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属地政府依法查处“三合一”场所建筑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拆除“三合一”场所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建筑亮化等建(构)筑物;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治居民小区内存在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并依法查处更改房子用途(使用性质)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安监部门负责依法取缔列管单位内违规设置的“三合一”场所;派出所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情况汇总,并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消防技术指导,对排查人员进行培训;供水、供电部门全力配合 “三合一”场所整治行动,对拒不整改(久拖不改)的“三合一”场所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断水、断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重大火灾隐患场所;教育、民政、文化、卫生等其他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本行业内的“三合一”场所进行排查整治。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省内外“三合一”场所火灾事故高发,造成较大人员受伤或死亡和严重经济损失,“三合一”场所已成为极度影响社会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的明显问题。各村(居)、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强化分工协作,精心组织推动,狠抓督导考核,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摸底,明确监管主体。各村(居)、各单位对照《“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点》(附件1),对本辖区进行分块立体网格化排查,全面摸清辖区“三合一”场所的单位性质、建筑结构、规模大小、住宿人员数量、火灾隐患等基本情况,并逐个场所建立底册清单。对辖区存在的“三合一”场所,采取包村干部或网格员“责任包干”的方式,逐一明确隐患督改和日常监管责任人,严防失控漏管。

  (三)严格依法整治,有效消除风险。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严格依法查处,并督促“三合一”场所按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GA703-2007)设置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和器材。对楼梯间、门厅、楼道内堆放可燃物品、违规停放电瓶车或为其充电的,一律责令立即清理,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对在地下建筑、厂房和仓库、商场(市场)等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内设置“三合一”场所的,一律责令限期搬出住宿人员;对生产、存储、经营与居住为一体的场所,一律要求单位在易发生火灾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设施,住宿部分采用实体墙与别的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或辅助疏散设施;对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铁栅栏的,一律责令限期拆除;对存在严重问题且无条件改造的“三合一”场所,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采取断水、停电、查封等措施。

  (四)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整治氛围。各村(居)、各单位要充分的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栏、广播、横幅等方式广泛宣传“三合一”场所火灾危害性和整治必要性,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动态,集中曝光一批火灾隐患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结合消防安全检查,对场所业主和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开展一次灭火疏散逃生演练,大力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切实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五)开展综合治理,严格工作责任。各村(居)、各单位要结合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农村房屋安全排查整治等工作,将“三合一”场所集中连片区域纳入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范围,逐一制定整治计划,明确整治责任、措施、时限,组织并且开展综合治理。要强化督导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通报,督促落实整治措施;对因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三合一”场所发生亡人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倒查问责。

  “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三合一”场所应符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GA703-2007),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三合一”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厂房和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商场县场等公共建筑;地下建筑。

  4.“三合一”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地疏散的需要;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宜设置逃生梯、逃生绳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5.“三合一”场所内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和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简易喷淋设施,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要定期更换电池,确保正常使用。

  6.“三合一”场所内不得在建筑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室内另外的地方停放电瓶车或为其充电,不得从室内飞线为电瓶车充电。

  7.“三合一”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以燃烧的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隔区域,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8.“三合一”场所内的电气线路、插座不应敷设在可燃材料(泡沫夹心板、木板等)上;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时,应采取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等防火保护措施。

  9.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油烟管道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

  10.“三合一”场所业主、主管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在承包、租赁、委托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使用方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备注:1.此表登记专项整治以来各村(居)、各单位排查的“三合一”场所详细情况(累计更新),对同一场所有不同人员重复排查的,不重复填写记录;

  2.请各村(居)、各单位于每月23日前报送至派出所工作联系人邮箱,电子档和盖章扫描件一并报送;

  备注:1.此表登记专项整治以来各村(居)、各单位“三合一”场所排查底数和隐患整治情况(累计更新);2.请各村(居)、各单位于每月23日前报送至派出所工作联系人邮箱,电子档和盖章扫描件一并报送。